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来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既大范围的应用于工业农业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能够适用于制造毒品。
易制毒化学品可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能够适用于制毒的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第二类、第三类是能够适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主要的组成原材料是指该类化学原料在制毒过程中其成为制成毒品的主要成分;配剂是指在制毒过程中参与反应或不参与反应,其成分不构成毒品最终产品成分。
打个不太准确的比方,制毒就像做菜,番茄炒鸡蛋,番茄和鸡蛋就是第一类,油盐酱醋就是第二、第三类,反应釜之类的设备就像锅和铲。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在生活中并不常见,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在生活中则更为常见,运用也更为广泛。
易制毒化学品种类很多,化学性质种类也是繁多,很多生活中常见的物品都会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参与制造过程中的化学反应,如胶水(涉及丙酮、盐酸)、酱油(涉及盐酸),并不是酱油中含有盐酸,而是制作的步骤中盐酸起到催化作用。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制毒违法犯罪活动,遏制可制毒物品经云南外流出境用于制毒,防止化学品非法囤积而引发环境污染等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云南省禁毒条例》及国家禁毒委《入滇制毒物品核查管控办法》,制定本通告。
(二)《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中其他17种易制毒化学品(附件2)。
二、公安机关对入滇可制毒物品及其用途、去向进行核实查验。各有关企业在往云南方向销售、运输相关物品前,按要求及时对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企业、货品、用途、路线等信息,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系云南有关部门核实查验。
四、对未经核实查验入滇的其他17种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18种非列管化学品和4类设备,无法证明其流向及合法用途的,予以规劝返回发货地;不听从规劝的,留存其货主、承运人、报关人等信息,并通报来源地公安机关。存在撕毁标签、伪报品名、夹藏夹带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五、由县级公安机关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易存放化学品的场地开展日常检查,并督促出租房屋及仓库的出租人履行出租人核查义务,发现存储化学品及有关可疑物品、物质的,应及时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出租人未履行核查义务导致发生危害后果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六、接受委托运输可制毒物品的承运人(物流、驾驶员、个体经营户)应当查验货品来源证明材料及运输证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承运,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鼓励单位或公民举报违法犯罪。报复举报人、纵容包庇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查处。